经典案例:2013年浙江一起师生畸恋引发的悲剧

时间:2022-08-07 17:14:20阅读:1009

世间男女百态,每个人对待情感的态度都不一样,像林徽因与金岳霖一样爱而不得但还是能做朋友的人少,像《神雕侠侣》中的李莫愁一样因爱生恨的人反倒是很多,2013年,浙江就曾发生过一起因师生畸恋引发的悲剧。

(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,仅配合叙事,侵删)

这起“师生恋”中的老师就是王文(化名),在家人和朋友眼中,她无疑是相当优秀的存在,从小成绩就名列前茅,永远在学校光荣榜上面的前几名,不管是中考还是高考,她的成绩永远都让家人感到骄傲。

正是因为学习成绩优异,所以她在大学期间就收到了很多家长抛来的橄榄枝,希望她可以给孩子辅导功课,就这样,她从大学期间就成为了一名家教老师,读研究生的时候,成为了张俊杰(化名)的辅导老师。

那时候张俊杰才读初三,而王文已经25岁,两个人之间相差了整整十岁,没有人认为他们俩之间会发生什么,但是这种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就是发生了:他们俩居然在一来二去中互生男女情愫。

张俊杰那时候对感情其实没有概念,认为王文十分博学,什么都知道,不仅在生活上可以给他答疑解惑,在学业上也能给他提供极大的帮助,所以渐渐对她产生了依赖感,在王文的一再主动下,两人成为了男女朋友关系。

张俊杰的父母只知道儿子的学习成绩越来越好,所以觉得王文是位不可多得的好家教老师,一直聘请他给儿子上课,殊不知这两人的感情早就已经变了质。

两人的人生都在这段感情的陪伴下稳步前进,张俊杰考上了浙江一所大学,而王文则一路高歌猛进成为了一名上海复旦大学的医学博士。此时张俊杰的父母终于发现了这名家教老师与儿子之间的不同寻常,得知他们真的在谈恋爱,夫妻两人简直不敢相信。

随之而来的自然就是他们的极力反对,认为两人这种关系简直就是不伦之恋,违背道德伦理,张俊杰那时候年纪小,不懂事,但是王文身为一名成年人,并且有着研究生学历,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情有多么荒唐,因此受到了张俊杰父母的猛烈抨击。

无奈之下,两人只得在2011年10月分手,而王文认为这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,反复纠缠张俊杰,要他给自己一个说法,然而始终没有得到准确的答复。

这一年的11月份,王文在经过一番思索之后,决定亲自去张俊杰学校问个明白,于是她带着一把刀冲进了他的宿舍,一言不合就将刀扎进了他的大腿,最后的结果是张俊杰原谅了她,但是希望两人不要再往来。

王文嘴上答应,心里却翻涌着恨意,陆陆续续又纠缠了一年之后,2012年9月份,王文决定将张俊杰杀掉,3个月之后,她开始为这个计划投入行动。

她在纸上写满了这次计划需要用到的工具,锯子、榔头、刀、胶布.....最后甚至准备了一个行李箱,按照她的打算,她先是躲在床底下,随后用榔头将张俊杰打晕,将其装入行李箱回去质问,如果是他自己不想在一起了,那么她立马将其杀掉,如果是因为父母的原因,她另外再想办法。

2013年2月,她将所有工具全部购置完成,3月2号晚上,她用一根铁丝打开了张俊杰家里的门,她对这个地方再熟悉不过,对门锁的结构也了然于心,只要打开了这扇门,她知道自己的计划已经成功了一大半。

进入房间之后她用锯子将张俊杰的床尾锯开了一个长方形的口子,随后将木屑打扫干净,自己从这个口子钻了进去,手里拿着一把尖刀,随时准备从口子钻出来伤害张俊杰。

18时左右她进入房间,一直等到21时才听到张俊杰回家的声音,本想着等他睡着了再出来敲晕他,谁想到王文这时候肚子突然饿了,不断发出“咕咕咕”的声音,而她这时候又喝了几罐牛奶,所以声音传到了张俊杰耳朵里。

掀开床板看到往日的女友就躲在其中,张俊杰感到毛骨悚然,随后赶紧让父母报警,王文随后被警方带走调查。

她在接受审讯时镇定自若,就算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送法院,她也始终淡定陈述,淡定作答,称自己没有杀害张俊杰的意向,只不过是想要问一个清楚明白,辩护律师也不想请,她甘愿受罚。

看上去这是一个已经悔过的高知分子,实际上她不过就是在为自己的罪行作掩饰,她明白只要自己不承认就无法以故意杀人罪给她定罪,但是她的计划书以及锯子、行李箱等物品都已经证明了她的目的所在,最后只不过意外终止,不代表她没有杀人意向。

根据法律规定,她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,犯此罪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属于情节严重的,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。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,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,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。

张俊杰与她没有进行激烈的争吵,感情的事情本属自愿,他本身并无过错,王文主观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,但是犯罪未遂,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。

作为一名31岁的医学博士,做出这种事情实在令人感到害怕又匪夷所思,经过鉴定,她没有精神疾病,可见她的种种行为都是因为受到了感情的冲击,所以才酿成一场悲剧。3年的时间,应当足以让她反思自我,重新开始人生。

经典故意杀人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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